今天看卓克的文章,談到 Anthropic 公司跟美國國防部的糾葛,他們的愛恨情仇是一回事,讓我反覆看了好幾遍的內容是關於法律體系的。以前一直都知道成文法跟判例法的不同,但卓克談到的那一段內容我覺得很有意思。剛好又遇到週六,就偷懶一下,把卓克文章的部分內容貼上。
以下內容從卓克科技參考文章複製而來,並非我寫的:
這世界上大多數民族熟悉的是人為制定的憲法模式。
美國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、法國大革命後的歷次憲法、日本明治維新後頒布的明治憲法,都是這種模式:一群人坐下來,用理性討論,寫出一份文件,宣布從今天起它就是最高法律。
這種模式必然地預設了一個在憲法之上的制定者,而這個制定者擁有創造憲法的權威,那麼他在邏輯上也擁有修改或者推翻憲法的可能。這不是說成文憲法沒有價值,而是說:成文憲法的約束力,始終依賴於它背後的政治意志,而不是成文憲法本身的歷史重量。
可是,這個世界上還存在另外一種截然不同的法律體系,它源於日耳曼部落的傳統,從一開始就包含了一個與剛剛的模式截然相反的法律觀:法律不是人制定的,法律是從歷史和習俗中生長出來的,人只能去發現法律,而不能去創造法律。
在日耳曼法傳統中,法律不是由當局制定或者重寫出來的。法律是某種社會習俗和慣例一樣的東西。這個傳統完全排除了立法者的存在。各種習俗被認為是由神為人們所制定的,並經過漫長的時間流傳下來,任何活著的人都無權單獨更改。
這套法律被盎格魯-撒克遜人原封不動地帶入不列顛,進入英格蘭後形成了早期的習慣法,核心信念就是:法律源於古老習慣,法律的有效性是基於社會成員的認同,所以,法律只能被發現,而不能被制定。
美國在建國之初,在自己的法律中繼承了這套體系。不過,隨著政府規模越來越大,已經可以憑一己之力對抗剩餘各方所有力量之和的時候,這套體系也在逐漸被蠶食。
今天假日,就這樣偷懶一天!


